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统一,是制度法规本身带来的问题,反映了立法层面的不统一
必须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管的公开透明机制,并且在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上,应考虑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专门用于补助失独家庭、救助困境儿童等社会普惠性救助,而不是全部纳入地方财政
简单地说,社会抚养费就是对超生家庭的罚款。计征了11年、不纳入中央财政、“乡收县管”的社会抚养费规模有多大?收费有多乱?使用有多不规范?
日前,审计署对湖南、四川省等9省市45县市区社会抚养费进行审计,揭开了社会抚养费乱象之“冰山一角”。
审计发现,上述地方在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面存在统计上报超生人口数量不实,征收标准不统一,征收自由裁量权过大,下达征收任务,挪用社会抚养费等问题。
社会抚养费征收制度是落实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重要手段,国家卫生计生委新闻发言人毛群安指出,“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国家卫生计生委将积极推动完善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制度,加大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监督检查。”
北大法学院教授湛中乐指出,各地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不统一,是制度法规本身带来的问题,反映了立法层面的不统一。他表示,从长远来看,中国应取消社会抚养费,这不仅因为中国的生育率已经很低,更因为这是对公民生育权的极大限制。
少报、漏报、虚报
《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于2002年9月起施行,至今已有11年。根据规定,不符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相关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缴纳社会抚养费,“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私分。”
据审计署初步统计,45县向征收单位和计生部门违规拨付的社会抚养费,总金额约达162667.94万元。但45县未按规定上缴国库的社会抚养费金额不少于31941.65万元。
审计调查发现,这些被审计的地方均存在计划外生育人口底数普遍摸不清楚,统计上报的数据普遍不实,少报、漏报等问题,且情况十分严重。
根据数据显示,云南省接受审计调查的5个县漏报计划外生育人口2124人。湖南省新化、邵东两个县在已掌握计划外生育人口为28478人的情况下,少报8098人。更有地方进行人为虚报,河北省栾城县为完成计划生育考核指标,将计划外生育的86人调整为计划内生育人口。
多收、乱收、空转
按规定,具体征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审计结果显示,地区收费差异普遍存在。甚至同一省内的各县之间,对同年同类超生行为,执行不同的标准。除地区差距,审计出的还有“贫富差距”。
按相关规定,对高收入人群应核实其实际收入,提高征收标准。但湖北、河北、四川三省的15县,对高收入人群采用的是按当地年均收入计算出的征收标准,或最低征收基数的固定倍数确定的标准。比如2011年,云南金平县城镇居民应缴纳的社会抚养费,是其收入的8.88倍;而农村居民,则是其收入的9.1倍。
也有的征收单位擅自减免征收金额。如陕西省商州区城关镇计生办2009年共对14人不同程度减免征收金额,少征社会抚养费2.9万元。更有相关部门人士指出,收费标准不统一,不仅不公,还引导了人员流动,“有些夫妻会将户口迁到别的地方,生完孩子再迁回原籍。”
一些地方违规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如四川省接受审计调查的5个县均存在向乡镇下达社会抚养费征收任务问题。
为完成年度任务,蓬溪、岳池2个县的48个征收单位从其他资金借款垫付或采用“空转”方式虚缴社会抚养费6300多万元。
北京大学社会学教授陆杰华认为,地方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目前不能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但地方的自由裁量权必须细化”。
问责、审计、然后呢
为何社会抚养费会存在如此多的问题?多位律师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正是因为截至今年,有关部门从未将社会抚养费公开,才会造成各种问题不断挤压。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7月、本月1日,多名律师联名致信各省市以及审计署等国家机关,要求公开社会抚养费收支情况。9月2日,审计署坦承,“对社会抚养费的关注度不够,近年未组织过全面审计,也未能全面掌握这些资金的底数以及相关惠民政策措施的落实情况”。
社科院相关人士指出,针对社会抚养费的征管乱象,必须建立社会抚养费征管的公开透明机制,并且在社会抚养费的使用上,应考虑到现在的实际情况,专门用于补助失独家庭、救助困境儿童等社会普惠性救助,而不是全部纳入地方财政。“审计问责机制也需不断完善,才能切实地解决地方的自由裁量权过大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