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陈某因工死亡后,其子要求该单位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请求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小陈的父亲陈某系济南某旅行公司司机。2008年1月22日,陈某和同事解某驾驶大型普通客车由重庆往遵义方向行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陈某当场死亡(事发时解某驾驶车辆)。事后,陈某被认定为工伤。陈某去世时,小陈还不到两周岁。2009年10月30日,小陈向济南市市中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旅行公司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仲裁委审理后,裁决旅行公司每月按900元的标准向小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直至小陈年满18周岁。小陈不服,以要求旅行公司一次性支付抚恤金180900元为由,诉至市中区法院。
法院查明,旅行公司在陈某死亡前没有为其办理工伤保险。陈某工作期间每天工资150元。
法院认为,小陈的父亲陈某系旅行公司职工,旅行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而旅行公司在陈某发生工伤死亡时并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6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因此,旅行公司应向小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另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7条中规定,用人单位未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如本人自愿,可从本单位一次性领取有关待遇。因此,现小陈要求旅行公司一次性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有理有据。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陈某工作期间每天工资150元,按月工作20.83天计算,陈某的月工资为3124.5元。现小陈按月工资3000元为标准计算供养亲属抚恤金,应予以采纳。小陈可一次性领取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数额为180900元(3000元/月30%201个月)。
综上,法院判决:旅行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小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1809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