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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社保局:工伤人员相关待遇将上调

2018-01-12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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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国家基本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和完善,多省市积极调整基本社会保险待遇,而工伤保险待遇的调整更是重要调整工作。近日,四川省人社部积极督导各县市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其中最主要的是对工伤人员津贴的调整,众多工伤人员将享受到更高的津贴。

新一站保险网11月08日讯,根据《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2017年调整工伤人员相关待遇的通知要求,省社保局督促指导各市州要做好待遇调整兑现工作,要求各市州克服调待工作时间紧,涉及面宽,情况复杂等困难,以更加优质的服务,及时、准确、全面地落实好工伤职工最关心、最盼望的切身利益,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截止2017年10月底,所有待遇均足额发放到位。

符合本次调整待遇对象49422人,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48.61元,增长6.63%,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388.77元。其中:1-4级伤残人员人均增加伤残津贴191.44元,增长6.50%,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3138.21元。5-6级伤残人员月人均增加伤残津贴154.78元,增长6.79%,调整后月人均伤残津贴2435.79元。伤残人员月人均增加生活护理费114.73元,增长7.98%,调整后月人均生活护理费1552.21元。

工亡人员供养亲属系配偶的月人均增加抚恤金83元,增长6.62%,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1336.70元。工亡人员其他供养亲属月人均增加抚恤金83元,增长6.90%,调整后月人均抚恤金1285.94元。

自2004年起我省已逐年连续调整提高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水平,为1-4级和5-6级工伤人员分别累计提高伤残津贴2570元、1988元;为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累计提高抚恤金111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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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底,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发出相关通知,结合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精神,从今年1月1日起,对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进行调整。调整对象为2016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以及按月享受致残补助费的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原临时工,不包含2016年12月31日前已经死亡和按有关规定一次性领取长期待遇终止了工伤保险关系的工伤人员。

根据调整标准,全省社保系统及时准确地对待遇进行调整兑现,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截止2017年10月底,所有待遇均足额发放到位。据了解,本次调整待遇对象49422人,月人均增加工伤保险定期待遇148.61元,增长6.63%,调整后月人均工伤保险定期待遇2388.77元。

而在调整实施完毕之后,众多的工伤人员将因此得到更加完善的生活保障,对当地民生民情有着极大的促进作用,同时也将促进当地人民积极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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