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30天至17岁 保障利益
泰康全能宝贝A款健康保障计划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高残保险金 | 10万元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其数额等于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险费数额(不计息),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或者于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非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我们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残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所定义的高残,应在治疗结束后,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自疾病确诊之日起180日内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鉴定。 |
生存保险金 | 10440元 |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我们按您累计已交纳的本合同及《泰康附加全能宝贝A款重大疾病保险》保险费数额(不计息)的120%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生存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
少儿特疾保障金 | 20万元 | 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不承担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或者于本附加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附加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180日后,经医院初次确诊非因意外伤害导致罹患本附加合同所定义的少儿特种疾病(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我们除给付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再按本附加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向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少儿特种疾病保险金,本附加合同和主合同同时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