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太平洋心无忧两全保险的保障内容
1.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下同),保险公司根据主险合同及保险附加险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或在保险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保险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公司按照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给付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主险合同及保险附加险合同同时终止。
在任何情况下,主险合同约定的“满期保险金”、“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和保险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脑血管疾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也就是说如果保险公司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保险金不再给付。
如果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结束,保险公司将按照以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满期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
2.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或在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 180 日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您根据保险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保险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
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的,保险公司按照以下两项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公司合同终止: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保险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之和;被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及附加心无忧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之和乘以被保险人身故或确定全残时到达年龄所对应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