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犹豫期:投保人签收保险单之日起,有15日的犹豫期。如果投保人在此期间提出解除合同,投保人需要填写书面申请书,并提供保险合同及身份证明,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投保人所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书面申请解除本附加险合同之日起,附加险合同即被解除,保险公司自始不承担保险责任。
2.等待期:保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180日内(含第180日)称为等待期。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中症疾病、轻症疾病的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等待期内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并无息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已交保险费,同时保险附加险合同终止。因意外伤害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无等待期。
3.重大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
保险公司自重大疾病确诊之日后首个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保险附加险合同终止。
4.中症疾病豁免保险费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于等待期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由保险公司指定或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所列的中症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保险公司自中症疾病确诊之日后首个主险合同的保险费约定交纳日开始,豁免主险合同及其项下保险期间大于1年的附加险合同剩余各期应交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