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恒大人寿附加顺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险金:在等待期后或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重大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在本条款约定确诊日后保险公司将本附加险所附主险合同身故保险金作为重大疾病保险金提前一次性给付予被保险人,本附加险合同与所附主险合同终止。
2、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在等待期后或因意外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界定的轻症疾病中的一项或多项,在本条款约定确诊日后保险公司将按被保险人所发生的与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治疗相关的医疗费用的60%给付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同一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可多次给付,但本附加险合同界定的轻症疾病医疗累计给付的保险金以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为限。 当轻症疾病医疗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达到本附加险合同所载的基本保险金额的30%时,本项保险责任终止,但本附加险合同继续有效。
二、恒大人寿附加顺福重大疾病保险B款保单贷款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交费期满2年以后,投保人可以以书面形式凭本附加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申请并经保险公司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贷款。但须事先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贷款金额:贷款金额不得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当时所具有的现金价值的百分之八十。
贷款期限:每次贷款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贷款利率: 保单贷款利率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执行,并在贷款协议中载明。
贷款利息计算: 在贷款期限内,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以单利计算利息。
贷款偿还:贷款本息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如果投保人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投保人所欠的贷款本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按照本条款约定利率计息。
当未还保单贷款本息和其他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的总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当时的现金价值相等时,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中止。效力中止期间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投保人对主险合同申请保单贷款时,本附加险合同应同时进行保单贷款,贷款比例和利息计算方式与主险合同一致。投保人不能单独对本附加险合同进行保单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