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韩附加瑞祥重大疾病保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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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 于等待期后经医院(详见释义) 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 于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发生符合本附加险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全残保险金 | 10万元 | 若被保险人年满 18 周岁后身故或全残(详见释义)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未满 18 周岁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您所支付的本附加险合同保险费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