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附加定期重疾保险B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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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日之前已患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除外),且确诊15天后仍生存,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重大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身故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
高度残疾保险金 | 10万元 | 被保险人高度残疾,我们按保险单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向高度残疾保险金受益人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发生的高度残疾情形与重大疾病中所列明的疾病种类重复的,我们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并不再给付“高度残疾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在主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于本附加险合同期满后60天内发生本附加险合同所定义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除您欠交的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