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太平洋人寿 投保年龄: 90天至60周岁 保障利益
太平洋如意安康两全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生存给付 | 祝寿金 |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祝寿金给付表(本合同附表一)所载的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本合同终止。 |
身故或全残保障 | 给付标准*已缴费期数 |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础表(本合同附表二)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 | 根据“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本合同的保险费: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本合同仍然有效。 |
太平洋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重大疾病保障 | 保险金额 | 在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返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险合同及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 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 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类重大疾病指本附加险条款“7.1 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列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以及严重Ⅲ度烧伤;该条所列的其他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为第一类重大疾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 天的限制,我们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