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资料:王先生,30岁,公务员,月均收入5000元
年缴保费:6000元
客户需求:王女士王先生投保6份“福享安康两全保险(分红型)”和“附加福享安康重大疾病保险”,重疾保险金额105594元,主附险年交保费6000元,10年交清,保至70周岁。
1、重疾有保障,健康送关爱。
拥有重大疾病保障,疾病种类多达35种。本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继续有效。
2、满期返保费,祝寿乐无忧。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的,本公司给付相当于所交保险费的祝寿金,用于充实养老账户,为晚年生活添精彩。
3、保费双豁免,处处显真情。
可提供投保人意外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以及被保险人重疾保费豁免,保证了在发生不幸时保障得以延续,处处彰显人性关怀。
4、保单可分红,复利抵通胀。
保障利益:
1、祝寿金:
被保险人70周岁时,可领取一笔相当于已交主附险保费6万元的祝寿金。
2、身故或全残保障:
若被保险人不幸身故或全残,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等于:到期应支付的主险合同保险费总额的105%与主险合同现金价值的较大者,加上到期应支付的附加险合同保费的105%与该附加险合同现金价值两者中较大者。
3、身故或全残保费豁免:
若投保人因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或全残,且发生事故时投保人年龄未超过65周岁,可逐期豁免主附险合同以后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合同终止。
4、重大疾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后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条款约定的重大疾病,给付105594元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80天内,若李先生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被确诊初次发生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退还已支付的主附险保险费,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5、重大疾病保费豁免:
若被保险人符合重大疾病保险金给付条件,除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外,可逐期豁免主险合同以后应支付的保险费,直至主险合同终止。
上述附加险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或全残保险金不可兼得。
红利分配
保单有效期内,可参与公司红利分配。
(利益演示是基于本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本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本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
作者:王次飞,太平洋人寿
案例参考
福享安康保障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