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简称 附加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期限 10年
发行机构 太平洋保险 产品分类 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 18岁-69岁 缴费方式 年交
保险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重大疾病保险金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 30天(30天为生存期)后仍生存的,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向投保人返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年的限制,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 21种重大疾病及重大手术 1.恶性肿瘤 8.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15.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2.急性心肌梗塞 9.双耳失聪 16.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3.脑中风后遗症 10.双目失明 17.主动脉手术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11.瘫痪 18.原发性心肌病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12.严重脑损伤 19.多发性硬化症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13.严重Ⅲ度烧伤 20.终末期肺病 7.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14.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21.大脑去皮层综合征(持续植物人状态) 注:第二类重大疾病指急性心肌梗塞、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原发性心肌病以及终末期肺病 投保示例张先生今年30岁,目前手头有笔闲置资金,选择了太平洋寿险“红利发”10年期,支付保费50000元,同时考虑到健康问题,附加投保了15份“附加福安康”,仅再多交了保费1500元,则张先生可获得: 1、满期生存保障:58500+10年累积红利 2、疾病身故保障:58500+累积红利+特别抚恤金 3、意外身故保障:117000+累积红利+特别抚恤金 4、重大疾病保险金:74520 领取重大疾病保险金不影响之后的身故保险金或满期保险金。
产品说明 1、专为银保客户设计的重大疾病保障产品,可附加于太平洋寿险“红利发”、“保得利”两款产品
2、重疾保障全面,18种重大疾病,3种重大手术
3、低保费,高保障
4、保障期间长达1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