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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给付 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2015-08-172次浏览
小新客服
问:太平洋的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答:合同生效90天后或复效90天后,如初患合同列明的30种重大疾病中的任何一项,可获得保障金(患第二类五种重大疾病需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重疾责任终止,其他责任继续有效,并豁免此后本应缴纳的分期保费。<br />问:小康之家-如意安康两全保险(A款)+附加重大疾病保... 答:重大疾病保多少就应该赔多少.<br />问:我爸入的是小康之家如意安康·附加重大疾病保险,现... 答:你好,你最好查看一下保单,保单里面关于应该有关于重大疾病的范围。<br />

保险期限 至被保险人60、70或80周岁三种

发行机构 太平洋保险

产品分类 普通医疗保险

投保年龄 --至60

缴费方式 趸交, 5年、10年和20年限期年交

保险责任

生存给付 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按祝寿金给付表所载的相应金额给付祝寿金,保险合同终止。

身故或全残保障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身故或全残保险金给付基础表给付身故或全残保险金,保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障 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内,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我们返还您根据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不含核保后加费部分),主险合同及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90天后,若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28天后仍生存的,我们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第二类重大疾病指附加险条款“7.1重大疾病的定义”所列的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深度昏迷以及严重Ⅲ度烧伤;该条所列的其他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为第一类重大疾病。 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因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意外伤害所致,则不受前述90天的限制,我们按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重大疾病保险费豁免 我们根据“附加如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合同”的约定,经审核同意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对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投保人,我们按以下约定豁免保险合同的保险费: 首次豁免保险费自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的下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开始。获得豁免的保险费视为已支付,保险合同仍然有效。

友情提示:投资有风险,风险需自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