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附加鑫利提前给付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类型:附加险
所属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缴费方式:其他,
险种类别:重大疾病保险
产品特色
返还快,可分红;保障足,能保本;突限制,关怀多;满期金,可养老;起点低,覆盖广
保险责任
在本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承担如下保险责任:
A、等待期:从本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复效)之日起90日内,被保险人因疾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重大疾病”,(二)因导致“重大疾病”的相关疾病就诊,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本附加险合同终止。这90日的时间称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上述两项情形之一的,无等待期。
如果在等待期后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按照下列方式提前给付主险合同部分或全部保险金并相应调整主险合同各项保险利益:
B、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初次发生“重大疾病”,我们按照2倍基本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年满3周岁前初次发生“重大疾病”,上述“重大疾病保险金”将乘以下表所对应的比例给付:
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年龄给付比例
0至1周岁25%
1至2周岁(含1周岁)50%
2至3周岁(含2周岁)75%
C、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附加险合同终止,主险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变,其身故保险金按如下方式重新确定:
(1)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所对应的身故保险金按被保险人身故当时下列两者的较大值确定:
①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身故保险金扣除已给付的重大疾病保险金后的余额;
②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相等部分的现金价值(不包括因红利分配产生的相关利益)。
(2)主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超过本附加险合同基本保险金额部分的身故保险金不变。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初次发生“重大疾病”的,本附加险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附加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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