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泰康附加智慧之选两全保险万能型”保险责任:
1、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保险保障期限内身故,则保险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时该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的105%。
2、满期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该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然生存,则保险公司向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满期保险金,同时该附加合同终止。满期保险金的数额为该附加合同保险期间届满之日的保单账户价值。
二、附加合同是什么意思?与保险合同有何区别?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保险合同与附加合同是指主险(基本险)的合同和附加险的合同。
由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主险往往具有较广泛的适应性,所以为了满足广大投保人的需要,一般会在主险的基础上增加办理附加险,用以扩大保险责任或增加保险金额,附加险主要是在寿险中出现。
那么附加险有哪些特点呢?如下:
1、附加险不是独立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不单独办理,只有办理主险时才能办理附加险。如家庭财产保险的附加盗窃险,只有投保家庭财产保险时才能投保附加盗窃险。
2、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等关系人的权利、义务等,在附加条款中未加明确事项按主险相关约定执行。
3、附加险的合同是不能单独存在的,一般情况下,主险合同因失效、解约或期满等原因,保险效力终止时,相应的附加险合同也随之终止。
4、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往往是和主险的交费约定一起缴纳。不过,需要注意的是附加险的保险费率都有独立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