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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险费率改革导致利益倾向消费者 保障范围更宽广

2015-06-23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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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2年发布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基础上,组织修订完成《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条款更人性化...

  “2013年我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很多案件是由于车险条款不够规范或存在歧义所引发的。”据中保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2014版示范条款》修订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现实当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表述,减少消费者因对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

  “老婆倒车不慎撞死老公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案例曾在社会上引起轩然大波,而这样的争议将随着一纸“新版商业车险条款”的下发而不复存在。

  2月4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以下简称“中保协”)发布消息称,为进一步完善商业车险条款,提高行业服务水平,更好地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按照《中国保监会关于深化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2012年发布的商业车险示范条款基础上,组织修订完成《中保协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2014版)》,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条款更人性化

  “2013年我国车险涉诉案件达到60多万件,很多案件是由于车险条款不够规范或存在歧义所引发的。”据中保协相关负责人介绍,此次《2014版示范条款》修订的重点,就是要解决现实当中容易引发争议的条款表述,减少消费者因对条款理解不当造成的纠纷。

  据该负责人介绍,现有保险示范条款中的表述为“被保险人和驾驶人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不予赔偿”,而这也是“老婆倒车不慎撞死老公遭保险公司拒赔”的依据所在。实践中这一条款经常被媒体报道且争议较大,因此《2014版示范条款》正面回应社会公众关注热点,删除了“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约定,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了承保范围。

  “这一改动充分体现了尊重人的生命价值的人文理念,也使得保险条款更加人性化,更加符合社会公众需求和我国保险行业实际。”上述负责人告诉记者,《2014版示范条款》不仅明确第三者“不包括被保险机动车本车车上人员、被保险人”,从而实质上将“投保人”纳入了第三者范围,同时进一步明确了“车上人员”的范围为“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体内或车体上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此外,《2014版示范条款》进一步明确了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的关系,在总则、保险责任部分中分别强调了保险人承保风险的范围不包括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损失或费用,以此来明确保险责任范畴和除外责任范畴,便于消费者理解两者的关系。

  保障范围更宽

  据了解,为更好地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保障的需求,《2014版示范条款》对现行商业车险条款责任免除中争议较大的“车上人员在被保险机动车车下时遭受的人身伤亡”、“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等15项内容进行了删减,将三者险中“被保险人、驾驶人的家庭成员人身伤亡”列入承保范围,扩大了保险保障范围。此项修订使广大商业车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风险保障水平得到大幅提高,使广大消费者实实在在获益。

  与此同时,《2014版示范条款》将现行的38个附加险整合为11个附加险,其中5个附加险承保风险被并入主险保险责任,包括教练车特约、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法律费用及租车人人车失踪附加险;删除了23个对消费者实际风险保障意义不大或属于部分保险人提供的增值服务的附加险,例如附加更换轮胎服务、附加送油、充电服务、附加拖车服务等;新增了“无法找到第三方特约险”附加险。对于这样的变化,一位保险专家告诉记者,经过精简和调整后的《2014版示范条款》附加险,设计更为合理,更符合大众需求,也有利于减少消费者在投保商业车险时的选择困难。

  理赔更加便利

  “《2014版示范条款》精简优化了保险条款体系和结构,除对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单程提车单独设置条款外,其余机动车均采用统一的保险条款。”中保协上述负责人称,优化后的条款结构为“总则+四个主险的个性化条款+通用条款”,大幅简化了保险条款的结构。不仅如此,《2014版示范条款》对责任免除中免责事项进行归类梳理,一方面将免赔率与免赔额单独列明,另一方面将责任免除条款划分为不保情形、原因除外、损失和费用除外三类。同时对于不保情形中驾驶人违法的情形、原因除外中违反合同义务约定免赔的情形进行了整合;对于损失和费用除外约定,依据各项免赔约定的内在逻辑和属性,区分为保险人绝对不保和可以通过附加险扩展承保两种情形。

  值得一提的是,如果说经过梳理优化的《2014版示范条款》逻辑更加清晰,体系更加简明,更加方便保险消费者阅读和理解,那么更加规范和优化的配套单证,则将大幅便利消费者理赔。据中保协有关负责人介绍,为落实《保险法》关于明确说明义务的要求,参考国际成熟保险市场的做法,设计了汽车商业保险凭证,便于消费者投保后放置车内或随身携带,作为享受保险保障相关权利的凭证。此外,为满足保险消费者对保险单“即时生效”的需求,此次条款修订删除了保险单中“次日零时生效”的约定,遵循契约自由原则,允许投保人在“零时起保”或者“即时生效”之间做出选择,允许有条件的保险公司自行设计投保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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