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都会人寿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2006保险责任
1、重大疾病保障: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后,因意外伤害导致首次确诊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2、等待期:被保险人在本附加保险合同生效或复效90天内,因意外伤害以外的原因导致首次患本附加保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本附加保险合同已交的保险费,本附加保险合同终止。
3.保险金额:如果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后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
如果被保险人在3周岁之前被确诊为初次患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重大疾病,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乘以下表对应的比例所得的值:
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重大疾病的年龄 |
给付比例 |
60天至1周岁 |
30% |
1至2周岁(含1周岁) |
55% |
2至3周岁(含2周岁) |
80% |
4、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初次患有本附加合同所列的重大疾病(一种或多种)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①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②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③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④酒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⑤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急诊和医疗服务导致的艾滋病病毒感染除外);
⑥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⑦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⑧遗传性疾病(肌营养不良症除外),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综上可以看出,大都会人寿附加长期重大疾病保险只保障28种重大疾病,保障不是很全面;有8条责任免除条款理赔条件不宽松,并不推荐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