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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的新挑战 经济社会综合风险管理

2012-05-24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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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对市场规律以及保险业发展规律认识,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增强保险业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才能更好地迎接新的挑战。

编者按“十二五”是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打下具有“决定性意义”基础的重要时期。在这一阶段,中国经济社会发展将面临诸多可以预见和“难以预见”的风险挑战,我们必须以更大决心和勇气“全面”推进各领域改革。

由北京大学中国保险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办的一年一度的“北大赛瑟(CCISSR)论坛·2011(第八届)”于2011年4月19日在北京大学举办。本届论坛的主题是:“十二五·新挑战:经济社会综合风险管理”。

本次论坛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罗忠敏,阳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裁张维功,中国人民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裁李玉泉,北京大学经济学院院长、CCISSR 主任孙祁祥从对“十二五”期间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面临的风险和风险管理问题进行多维、深入探讨。

把握机遇

迎接挑战

着力提升综合风险管理能力

中国保监督会主席吴定富

风险管理与保障是保险的基本功能。近年来,保险业积极探索为经济社会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服务,取得了良好成效,迈上了一个新的台阶。随着保险在经济社会中的覆盖面和渗透力不断提高,有效提升了全社会的风险抵御和应对能力。

“十一五”期间,保险业风险管理服务发生了四个深刻变化。即风险管理服务的理念越来越科学,风险管理服务的领域越来越广,风险管理服务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风险管理服务的内容越来越贴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的需要。

“十二五”期间保险业面临新的经济社会风险形势,正确认识和判断对推动行业加快转变发展方式,充分发挥保险的风险管理功能,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是“十二五”期间经济社会风险的种类日趋综合化。二是经济社会综合风险管理的关联性显著增强。与过去相比,各种风险在时间上、地域上越来越呈现出关联性,不仅相互影响,还会相互叠加。三是经济社会风险的影响逐渐增多。一方面在政治经济信息全球化的背景下,特别是国际上政治及政策的变化,将成为今后经济社会风险的重要影响因素。另一方面,进入新世纪以来,我国的社会结构、社会组织形式、社会利益格局发生深刻变化,导致各种因素共生性和依存性不断增强,从而使风险的产生、传递和演变呈现出较强的多元性和隐蔽性。四是经济社会风险的发生率日益频繁。自然风险和经济社会风险事件发生的范围扩大,频次增多,国际化程度显著增强,特别是一些突发事件增多,风险的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风险、自然风险,它们互相交织,容易导致政治风险,社会风险甚至全球风险。

新形势下,保险业风险管理服务面临新的机遇与挑战。首先,“十二五”时期保险业面临难得的发展机遇:一是有利于进一步扩大保险服务领域的空间与领域;二是有利于培养和锻炼保险人才队伍;另外,还有利于提高全社会风险和保险意识。

近年来,保险创新有了很大进步,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与新形势下经济社会综合风险管理的要求相比,我国保险创新仍然不足,特别是风险管理有待进一步提高。保险业还不能提供有效的风险管理服务,例如境外投资风险,新能源开发利用风险等等,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新能源革命的深入推进,这些新领域的风险保障需求,对我国的保险业风险管理技术创新提出了新的更大的挑战。

其次,提升保险经营管理能力的挑战需要保险企业在经营理念、管理模式、信息化支持以及人力资源利用方面有新的突破。

第三是提升保险监管能力的挑战。必须深化对市场规律以及保险业发展规律认识,提高监管的科学性、有效性,增强保险业发展的稳健性和可持续性。

四是防范化解行业风险的挑战。保险业作为管理风险的行业,在为其他行业和人民群众提供风险管理服务的同时,更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行业自身的风险。

“十二五”期间,保险业应把握机遇,迎接挑战,着力从以下方面提高综合风险管理服务能力。

第一,坚持以风险管理和保障功能为根本立足点,牢牢把握保险服务的方向问题。由于商业保险带有商业性,容易只注意到市场发生偏向。因此,保险不能脱离经济实体,保险不能脱离人们的生产生活需要。

第二,坚持以技术创新和服务创新为推动力,大力提高保险业的竞争力。要准确地把握经济社会风险的趋势,把技术创新与行业的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紧密结合起来,着力在一些关系国计民生的重点风险领域取得新的突破。

第三,坚持以保障和服务民生为重要着力点,不断地扩大保险服务覆盖面。在管理自然风险方面,要积极推动适合我国国情的保险制度,提高全社会抵御各种自然灾害的能力,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发展,提升农业综合生产和抗风险能力,保障粮食生产安全。在社会管理风险方面,积极发展公共卫生、食品安全、生产安全及环境污染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稳步探索在征地等领域的保险服务,在管理经济风险方面,加强在消费、投资、出口领域的保险服务。

第四,坚持以加强改进监管为保障,着力提升保险服务价值。对保险业来说,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是衡量行业服务价值的重要标准,保险监管要始终把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预见性,把服务人民群众和促进行业科学发展有机结合起来,通过监管引导行业把服务资源合理有效地配置到保险、金融的各个环节。特别是要加强对基层和薄弱环节的资源配置,通过监管引导行业根据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开展条款设计、产品销售及出险理赔等保险服务,要重点推进销售渠道规范发展和提升理赔服务的水平。

突破“纸面”

建立地震保险制度

中国保险学会会长罗忠敏

自2008年冰雪灾害以来,只要发生重大灾害,社会各方就大声疾呼,建立健全巨灾保险制度。我认为,当前巨灾保险中急缺的就是地震保险。在以往发生的地震补偿救助中,保险的经济补偿是微乎其微的,但保险业的捐赠款却远远高于经济补偿。因此,在这种情况下,社会各方的责问声络绎不绝,论证会近年来接连不断,相关部委研究单位都纷纷把巨灾保险列入重大的课题,各方人士献计献策,论文、专著、演讲可谓层出不穷,这都体现了社会对地震保险的热切期盼。

那么,目前地震保险究竟是何现状呢?据我个人得到的信息,现在还在研究的过程当中。包括地震在内的巨灾保险,学界、业界都已经呼吁多年,有不同方面牵头组织的研究论证进行了很多,相关的著作汗牛充栋,对于论证已经比较充分,对于操作性的研究也已经出了若干版本,但是一直没有突破“纸面”。

建立巨灾保险,我认为主要面临两个难题。一个难题是要进一步统一认识。所谓进一步统一认识,就是怎样认识和看待地震保险,地震保险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保险产品?商业保险为何难以单独地进入地震保险的领域?政府为什么要引入保险机制?引入保险机制当中,政府的责任是什么?这一系列的问题需要进一步尽快地统一认识。第二个难题是如何建立巨灾风险损失的分担机制。具体来说,就是巨灾保险基金的建立。有了巨灾保险基金,巨灾的分担机制才能够真正落到实处。

针对以上难题,首先地震保险不同于其他商业保险,这是由巨灾风险的特点决定的,其条款是难以按照商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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