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整个欧洲具有约束力的欧盟《偿付能力II》经过漫长磋商、改进与等待终于颁布,该法令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适用28个欧盟成员国,包含冰岛、列支敦士登、挪威在内。国内业内人士分析认为,该法令相当短视,“许多规则,特别是那些侧重于支柱2及相关治理方面的规则,已在全球推出。”安顾保险集团首席风险官Martin Brown指出。
“这相当短视”, Martin Brown直言,他认为许多欧洲保险公司在其他地区(包括亚太地区)设有子公司。此外,考虑到像如慕尼黑再保险集团这样在全球经营的企业,在德国和欧洲实施的规则显然会于全球范围内对其产生影响,比如说由于这些规则要求以基于价值的管理为重点,从而对承保造成影响。
实际上,世界各地的监管机构都在相互配合,学习对方的经验和方法。中国或新加坡等国都在制定类似《偿付能力II》的方案。 “显而易见的是:我们生活的世界正变得越来越小,竞争决不局限于某个区域,更不会受限于某个国家。” Martin Brown感叹道。
继欧洲统一立法,准备公平竞争环境之后,下一步自然会是在全世界寻求公平的竞争环境。Martin Brown认为,鉴于全球存在不同的方案,问题在于,“这些监管机构是否将彼此的规则视作等同。”
据Martin Brown介绍,一项朝此方向努力的方案就是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名为 ComFrame(共同框架)的方法,其目标是设计一个全面框架来监管活跃的跨国保险集团。
“对于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能够不受不同、甚至相互冲突的监管方法不当影响来说,这会是十分重要的一步。 ”Martin Brown说,然而,尽管 ComFrame 是众望所归的目标,但在短期内尚无法推出,因此监管暂时还将存在差异,而且亚太地区的监管机构定会紧密观察欧洲的动态。
显而易见,全球的监管机构都在忙活,中国版偿二代也正在试运行阶段,并且有希望在2016年正式实施。那么,问题来了,面对监管规则的更新,保险公司应该怎么办?
“安顾(ERGO)的关键心得之一就是,及早为新法规做准备将十分有益。”Martin Brown说道,实际上,我们略微抢跑了一下。“由于我们于较早阶段就开始为基于价值的管理引入相关规则,因此我们在立法之前,就已为《偿付能力II》做好内部准备。”
“我们在德国的经验表明,基本上就是要尽早开始,而不是等一切都已落实确定。”Martin Brown认为,这样做也体现了这些法规的精神,从基于规则操作转变成基于原则操作:在这些监管原则变得清晰之后,在设定具体规则之前,风险管理团队可留足提前量,通过制定自身的规则和程序来预见后续发展。
他指出,保险公司与监管机构必须展开深入的对话,可以通过公开咨询或直接面对面的讨论两种方式。监管机构在无损其独立性的情况下,对于开诚布公的对话持开放态度,听取专家对这些议题所持的观点是非常有必要的,有利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