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飞机保险合同的定义及险别
飞机保险合同又称航空保险合同, 是交通工具保险的一种。
它是以飞机作为保险标的, 当承保飞机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造成损失及产生被保险人对第三者或旅客承担的赔偿责任时, 保险人予以赔偿的协议。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飞机保险合同主要包括以下险别: 1. 飞机机身险。2. 第三者责任险。3. 旅客责任险。4. 货物责任险。
5. 战争险。此外, 有些保险人还经营如下的飞机保险险别: 机场责任险( 又称机场及操纵人员责任险)、产品责任险( 承保飞机制造责任)、机组人员人身意外险、丧失执照险( 承保飞机驾驶员丧失驾驶执照的风险)、飞机表演责任险等。
我国的飞机保险与国外的飞机保险不完全相同。表现在险别设置上, 我国的飞机保险按适用范围, 分为国内航线飞机保险、国际航线飞机保险和飞机试飞保险。而按照保险责任范围, 则分为飞机机身险、第三者责任险、旅客责任险三种基本险别和承运货物责任险与战争、劫持险两种附加险别。
二、飞机机身保险
飞机机身保险是指保险人承保飞机在飞行、滑行及地面停放时, 不论任何原因( 不包括除外责任) 造成飞机及其附件的意外灭失或损坏, 并负责因意外事故引起的飞机拆卸、重装和清除残骸的费用。
在国际保险市场上, 飞机机身保险的保险标的包括飞机机身、推进器、机器及设备。根据各国保险公司适用的飞机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 机身险的责任范围除少数采用指定危险方式外,多数为一切险。我国现行的飞机机身保险都是一切险方式。
机身保险的除外责任一般包括: 飞机不适航而飞行,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飞机任何部件的自然磨损、腐蚀和制造上的缺陷, 停航、停运的间接损失, 战争、劫持险的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
机身保险最初属于不定值保险, 保险人在保险金额限度内选择现金赔付或换置相同类型的飞机。但是, 面对着飞机机型的不断更新和价格的上涨而旧型飞机价格下跌的情况, 被保险人按旧型飞机原价投保后所得到的保险赔付, 不能满足其购买新型飞机的需要。因此, 现在的机身保险一般采用定值保险方式。我国的机身保险也采用定值保险方式。
机身保险的保险费, 由保险人依据飞机的型号、用途、事故记录、历年的损失率、被保险人的经营管理水平, 厘定具体的保险费率, 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数额。
机身险的保险赔付因保险标的的全损和部分损失而有区别。
飞机机身全损的, 保险人按保险金额赔偿, 不扣除免赔额。飞机发生部分损失的, 保险人按实际的修理费用扣除免赔额后予以赔付, 此外, 不论是全损或部分损失, 保险人还负责赔偿施救费用、救助费用、飞机从出事地点运往修理厂的运输费用、修理后的试飞和政府检验费用、飞机修好后运往出事地点或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