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市民杨某,2007年9月13日与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简称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保险合同,杨某为华通牌货车(车牌号豫HB0885)投保了交强险、车辆损失险、第三者综合险、驾驶员责任险等。2008年2月1日,司机赵某驾驶车牌号为豫HB0885的农用货车,在焦作市区内挂倒一段管道,交警认定赵某负事故全责。事后,杨某支付了评估费、修车费及赵某的医疗费。
当杨某去某保险公司理赔时却遭拒,对方拿出照片为证,“证明发生事故的车辆是东风牌,不是投保的华通牌”。杨某遂于2009年1月12日诉至法院。中站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某保险公司在其出事故现场时,理应将事故车辆的车架号、发动机号一并取证。其提交的现场照片,不能证明发生事故车辆的车牌号、车架号和发动机号与承保车辆不符,所以不能认定“发生事故的车辆系套牌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