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悉,商务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药监局联合印发通知,明确了在医疗领域开展扩大开放试点工作的措施。其中,通知提到将允许在多地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以促进医疗领域的发展。
在生物技术领域方面,通知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在中国(北京)、中国(上海)、中国(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以及海南自由贸易港从事人体干细胞、基因诊断与治疗技术的开发和应用。这些技术将用于产品注册上市和生产,且注册上市并获得批准的产品可在全国范围内使用。同时,外商投资企业在进行试点时需遵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人类遗传资源管理、药品临床试验、药品注册上市、药品生产等方面的要求。
在外商独资医院领域,通知还提到将允许在北京、天津、上海、南京、苏州、福州、广州、深圳以及海南全岛设立外商独资医院,不包括中医类医院,也不包含并购公立医院。关于外商独资医院的具体条件、要求和程序将另行通知。
通知要求试点地区的相关部门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积极对接有意愿的外商投资企业并提供服务。同时,各部门应加强会商合作,依法对试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及时识别并有效防范风险,确保生物技术和外商独资医院领域的扩大开放试点工作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