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09〕1137号
乐爱金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刘静担任法律责任人的请示》(乐爱金〔2009〕0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刘静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十月三十日
您当前浏览器版本过低,影响正常浏览和使用!建议使用以下浏览器!
您也可以扫码下载新一站保险App随时随地选保险
- 扫码下载新一站App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