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11〕483号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李强任职资格核准的请示》(阳光产险〔2011〕71号)收悉。经审核,同意李强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王志春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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