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产险〔2012〕116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韦娟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永保字〔2012〕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韦娟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刘新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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