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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娟担任法律责任人的申请获得保监会批复

2012-08-150次浏览
小新客服
20122月9日,保监会通过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韦娟同志任职资格的申请。

保监产险〔2012〕116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韦娟同志任职资格的请示》(永保字〔2012〕9号)收悉。经审核,同意韦娟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刘新不再担任你公司法律责任人。

此复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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