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绍兴的张先生开宝马车在杭州解放路行驶,突遇暴雨,车头进水,车子熄火,趴下了。张先生把宝马车送去修理,发现发动机坏了,修理费高达24万余元。张先生之前投保了“机动车损失保险”,于是,他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发动机损失属保险公司责任免除范围”为由,拒绝赔偿。经多次协商不成,张先生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
越城区人民法院的法官在审理中发现,双方的争执集中在“如何适用保险条款”上。保险合同中有两条相关条款:“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因暴雨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依据前一条款主张不予赔偿,而张先生则依据后一条款,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法官认为,机动车在暴雨中行驶或在日常驾驶中涉水行驶,均可能导致发动机进水,但应当将两种情况区别开来,不能笼统地认为只要发动机进水即属于免责事由。暴雨天气与发动机进水两件事同时出现的情况下,应判断何种事件是造成被保险车辆损失的主要原因,并据此认定保险人是否应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就张先生的案件来讲,宝马车虽存在发动机进水的情况,但根据事故发生当时暴雨天气的情况,造成车辆损失的最主要原因是暴雨,与车辆因其他原因致使发动机进水的情况不同,应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应予以赔付。昨天,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给张先生24万余元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