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月11日早晨7点多,溧水人苏鹏驾驶他的拖拉机外出,路上遇到一辆电动三轮车迎面而来,双方都急刹车,由于电动三轮车刹车太猛,车上的乘客魏红因惯性摔了下来,正巧被苏鹏的拖拉机碰到,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后,交警部门认定电动车驾驶员和苏鹏对事故负同等责任。苏鹏一次性支付给死者魏红家属各项赔偿共11万元。赔钱后,苏鹏想到自己的拖拉机还在保险期内,就向险公司索赔,可对方却推托不赔。苏鹏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庭审中,保险公司代理人称,保险单上的发动机号与行驶证上的发动机号不符合,他们没法确认事故车辆就是投保车辆。
而苏鹏却觉得冤枉,他说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制作的,有一位数字是错的,肯定是保险公司的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辩称的发动机号有一个数字是错的,是保险公司抄写失误,不影响按照合同理赔。对于保险公司认为事故车辆不是投保车辆的怀疑,法院不予采信。
最终,溧水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向苏鹏支付保险赔偿款11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