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东吴盛朗康悦重大疾病保险保什么?
1、轻症疾病保障:保障30种轻症疾病,不分组可赔付3次,每次赔付30%的基本保额。被保险人由于同一原因,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一项或多项本合同所指的轻症疾病,保险公司仅按照其中一项轻症疾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
2、中症保障:保障20种中症疾病,不分组可赔付2次,每次赔付50%的基本保额。
3、重大疾病保障:保障100种重大疾病,分为5组可赔付3次,间隔期为1年,每次赔付基本保险金额。
4、特定恶性肿瘤保障:保障6种特定恶性肿瘤,赔付50%的基本保险金额。
特定恶性肿瘤:骨和关节软骨恶性肿瘤、脑脊膜和脑恶性肿瘤、白血病、肺恶性肿瘤、肝恶性肿瘤、胃恶性肿瘤。
5、身故/全残保障: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身故/全残,赔付200%的已交保费;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赔付基本保险金额。
6、恶性肿瘤二次赔付:距离首次确诊恶性肿瘤5年后再次确诊,赔付基本保险金额。再次确诊的恶性肿瘤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①与前一次恶性肿瘤无关的新发恶性肿瘤;
②前一次恶性肿瘤达到临床完全缓解后的复发、转移。
7、疾病终末期保障: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达到疾病终末期状态,赔付200%的已交保费;18周岁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赔付基本保险金额。
8、豁免保险费:被保险人初次发生并被医院的专科医生确诊为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或重大疾病,豁免确诊日或认定日以后投保人应交的本合同的各期保险费。
二、东吴盛朗康悦重大疾病保险不保什么?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确诊发生本合同约定的轻症疾病、中症疾病、 重大疾病或被认定为疾病终末期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轻症疾病保险金”、“中症疾病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恶性肿瘤二次给付保险金”、“疾病终末期保险金”和“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9、遗传性疾病,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