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特定轻症疾病保障
被保人在等待期180天后,经专科医生确诊为合同约定的特定轻症疾病,保险公司将给付30%基本保额,仅给付1次。
其中特定轻症指的是被保人确诊为以下疾病且接受相应治疗:
(1)原位癌:癌前病变(包括宫颈上皮内瘤样病变CIN-1,CIN-2,重度不典型增生但非原位癌)不在保障范围内;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2、恶性肿瘤保障
若被保人在等待期180天后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按照100%基本保额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
3、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
被保人罹患约定的8种特定恶性肿瘤时,在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的基础上,还将按照基本保额的50%给付特定恶性肿瘤保险金,加大了疾病保障。
该合同中的特定恶性肿瘤包括肺癌、肝癌、胃癌、前列腺癌、子宫癌、卵巢癌、乳腺癌以及白血病8种。
4、特定轻症豁免责任
如果被保人首次确诊为特定轻症,后续保费全部免交,保障依旧有效。
5、身故保障
若被保人在等待期180天内因疾病身故,保险公司按照已交保费给付身故保险金;
在等待期满后身故,按照以下两者中金额较大者给付身故保险金:
(1)累计已交保费的120%;
(2)被保人身故时合同的现金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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