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身故保障
当被保人不幸身故时,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的基本保额为准,计算自合同生效日起至被保人身故日止,所应交保费总额来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保障终止。
二、恶性肿瘤保障
在等待期满后,被保人经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首次确诊为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时,保险公司赔付100%基本保额。
若在等待期内由于意外事故以外的原因被确诊为恶性肿瘤,保险公司将无息退还累计已交保费。
若被保人同时或先后患上两种以上的恶性肿瘤时,保险公司仅针对一种恶性肿瘤进行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需要注意的是,以下疾病不再恶性肿瘤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 Binet 分期方案 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 Ann Arbor 分期方案 I 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 分期为 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三、轻度恶性肿瘤保障
同样地,被保人在等待期满后首次确诊为轻度恶性肿瘤,按照基本保额的20%给付轻度恶性肿瘤保险金。轻度恶性肿瘤包含了原位癌。
四、特定恶性肿瘤保障
被保险中的特定恶性肿瘤指的是胃癌、肺癌、肝癌、前列腺癌、乳腺癌、子宫颈癌。如果罹患特定恶性肿瘤,可以获得赔付50%基本保额。
五、什么情况不赔?
由于下列的任一情形致使憋宝人患上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轻度恶性肿瘤、特定恶心肿瘤的,保险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且向投保人退还合同的现金价值,合同效力终止:
(1)被保险人在投保本合同时已患有恶性肿瘤或轻度恶性肿瘤;
(2)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但被保险人被强迫、欺骗情形下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的除外;
(3)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4)被保险人因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