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公司: 泰康人寿 投保年龄: 0至60岁 保障利益
泰康挚爱人生恶性肿瘤疾病保险 |
保障项 | 保额 | 说明 |
恶性肿瘤保险金 | 10万元 | 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数额向恶性肿瘤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 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我们按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向恶性肿瘤 保险金受益人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
特定疾病保险金 | 25000元 | 特定疾病是指极早期恶性肿瘤或者恶性病变。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内,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不承担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的责任,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本合同生效(若曾复效,则自本合同最后复效)之日起 180 日后,被保险人经医院初次确诊罹患本合同所定义的特定疾病,我们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的 25%向特定疾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终止,本合同继续有效。特定疾病保险金仅针对符合本合同定义的特定疾病进行给付,对于已经首先符合恶性肿瘤保险金给付条件的,仅给付恶性肿瘤保险金,不再给付特定疾病保险金。 |
身故保险金 | 已交保险费与现金价值的较大值 | 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下列两者中的较大值:(1) 您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不计息);(2) 被保险人身故之日的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项下的恶性肿瘤保险金和身故保险金,我们只给付其中的一项。在给付其中任意一项后,本合同终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