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疾标准新规定: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冠状动脉搭桥术等6种疾病被纳入重疾必保范围,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重疾定义办公室的相关负责人就重疾险标准制定的相关进程接受了媒体采访。
据悉,《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以下简称“《使用规范》”)及《重大疾病保险知识问答》(以下简称“《知识问答》”)的征求意见稿已下发到国内各寿险公司和健康险公司,估计重疾标准将确立后,2007年6月1日前正式启用新标准。
6种疾病纳入必保范围,《使用规范》在成年人重大疾病保险特点的基础上,对25种疾病进行了详细定义,同时明确,如果要以“重大疾病保险”命名,其保障范围必须涵盖如下6种发生率最高的疾病:
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功能障碍;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异体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
相关负责人在释疑时表示,国际经验来看,重疾险所保障的疾病中,发生率和理赔率最高的疾病一般有三至六种,这些疾病对重疾险产品的价格影响很大,而目前我国保险市场上已经售出的大多数重疾保险产品包含上述疾病保障责任。
针对此前保险理赔时争议较多的疾病程度,保监会也专门举例进行了区分。以恶性肿瘤的表述为例,在重大疾病保险中,部分早期恶性肿瘤不在此险种的保障范围内,《使用规范》明确要求,在宣传材料中若疾病名称单独出现时,应加入副标题,如“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按照新的重疾定义和市场在售产品比较,新开发产品与原产品将在某些疾病的保障范围方面有些微扩大或缩小,因此价格也会有一定影响,今后,即使包含了25种疾病中的其他疾病名单只要不包含6种必保疾病中的任意一种,成年人阶段的产品将不能再定名为“重大疾病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