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8届联合国气候变化大会正在阿联酋迪拜举行,而贸易首次成为这一平台的具体主题,显而易见的是,相关各方希望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有所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在大会期间设立“贸易馆”,以推动贸易帮助推动气候和可持续发展行动的讨论和解决方案,其侧重于通过贸易加速气候行动,以协调和包容方式确保向低碳经济公正过渡。事实上,欧盟作为世贸组织重要成员,在贸易与气候变化议题上已经先行一步,这主要表现在通过碳边境调整机制(CBAM)征求碳关税等措施。
CBAM广受WTO成员关注。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在欧洲绿色协议框架下推出CBAM设想,旨在实现欧盟气候目标并解决跨境碳泄露问题。今年10月起,全球首个碳关税进入试运行过渡期并将持续到2025年年底,2026年至2034年逐步全面实施。在过渡期内,电力、钢铁、铝业、水泥、化工、氢等六个高碳泄漏风险、高碳排放行业需履行报告义务,每年提交进口产品隐含的碳排放数据。过渡期后,进口商则需为进口产品的碳排放支付费用。
欧盟征收碳关税主要有两大目的。一是气候属性,限制碳倾销,减少碳泄露。二是贸易属性,确保公平贸易竞争,防止产业外流。欧盟企业购买并使用碳配额来弥补其碳排放量,如果不对进口产品征收碳关税,进口产品的碳成本难以内含在生产成本中,从而对欧美企业形成不公平竞争,欧盟为此对进口产品的碳排放进行额外费用征收,即征收碳关税。
欧盟碳关税是否符合世贸组织规则,主要集中在碳关税措施是否与关贸总协定第1条(最惠国待遇)、第3条(国民待遇)以及第20条(一般例外)等条款相一致。非歧视原则要求,以同样的方式对待进口和国内生产是确保碳关税措施与世贸组织规则相容的关键标准。碳关税措施应在欧盟内和外国生产商之间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对进口产品的隐含碳排放征收碳关税,无论其来源如何,可以确保欧洲工业免受碳泄漏,并避免碳排放转移到第三国。
尽管欧盟碳关税的气候属性在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和预防碳泄漏方面具有潜在效益,但其贸易属性则难以充分考虑贸易伙伴的适应能力。发展中成员存在能力缺失问题,可能出现贸易竞争力下降,进而减损社会福利,对贸易模式产生深远影响,涉嫌违反世贸组织规则。
欧盟征收碳关税措施援引关贸总协定第20条一般例外条款。然而,该条款的适用要求非常严格,且与气候变化、碳排放无关。欧盟碳关税作为与气候变化相关的单边贸易措施,可能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碳关税将同类产品区分为高碳产品和低碳产品,并歧视高碳产品进口,这可能对发展中国家的出口产生不利影响,受到发达成员和发展中成员的普遍关注,质疑碳关税是以环境保护的名义引入贸易壁垒,强调碳关税应符合世贸组织规则。
中国通过多种方式积极参与讨论,提醒世贸组织成员加强对碳关税措施的关注。中国呼吁以贸易与环境委员会为平台,开展多边专题讨论,聚焦环境政策涉及贸易的内容及其影响,建议就CBAM开展多边专题讨论。中方提议围绕BCA措施原理、制度设计、贸易影响、环境贡献、包容性和数据保护等六大专题开展专题讨论,力求确保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一致,避免对国际贸易构成不公平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