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让或转售房子、车子,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在这些财产转移的同时,相关的保险单子也应及时“过户”,或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而如果婚姻状况和生存状况发生变化,也该对受益人等重要栏目进行调整,实施保单利益“过户”。
岁末年初,购新车的人很多,二手车的交易市场也非常红火。而为了赶搭二手房交易税的优惠,2009年年末不少人也加紧了买卖楼盘的进程。当生活中发生这些重大的事件,相信绝大多数人都知道,转让或转售房子、车子,要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殊不知,在这些财产转移的同时,相关的保险单子也应及时“过户”,方能继续发挥效力。而对于寿险来说,在婚姻状况和生存状况发生变化时,也该对受益人等重要栏目进行调整,实施保单利益“过户”。
车险过户要通知投保公司
林先生在2007年曾遇到一件烦心事。他买了不到一个月的一辆二手捷达车出了交通事故,然后向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车主名与保险单上的投保人不相符”为由拒绝了他的赔偿请求。
那之前,林先生从二手车市场买了辆二手捷达车,花去4.5万元,交易时,林先生询问了原车主方某有关保险的问题,方某告诉他,说该车已经买了保险,还有11个月才到期限,并把保险卡和保险单交给林先生。当时,林先生并没有觉得什么不妥。
谁能料到,林先生的车不小心发生了交通事故,林先生马上找到保险公司,但保险公司以保险没有过户为由拒绝赔偿。当时,保险公司称,参保客户的小车在被转卖的情况下,只有二手车车主办理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才生效。所以像林先生这样的情况,他们也是无能为力。
原来,按照当时的《保险法》规定,二手车过户后,车险如果没有办理保险过户手续,保险公司有权利拒绝理赔。
其实,在买到二手车的时候,车辆的户籍过户与保险过户是两种不同的概念,也是需要同步进行的工作。在二手车的案例中,随着车辆的所有权发生转移后,原车主对二手车已经不再具有可保利益,甚至还可能发生道德风险,所以原车主不再享有理赔权。而新车主若未能对原保单进行批改过户,就不可能成为车险保单的当事人(连名字都不在保单之列),所以也不能享有求偿权。而且,由于驾车人不同,因此风险也不同,所以基于这样的原因,也该进行保单变更。
按照当时的法律规定,购买二手车,或是将二手车转赠他人后,新车主一定要将未到期的保单拿去保险公司办理变更手续,将保单用批单的形式,转到新车主名下,车险合同方能继续有效。
不过,根据2009年10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保险法》精神,为了减轻被保险人的义务,减轻保险的社会成本,新《保险法》第一章第49条规定“买卖不破保险”。
该条具体表述为:“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也就是说,根据新保险法精神,二手车过户转让后,受让人或者原车主,只要及时履行通知义务(包括电话或上门通知保险公司),受让人就可以承继车辆原有保单的权利义务,原保险合同仍然有效,而不必像以前那样前前后后为了保险批单去奔波。
改装车要注意进行保单批改
对于改装车辆,交强险条款第十五条中明确指出: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机动车因改装、加装、使用性质改变等导致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办理批改手续。否则,保险人将按照保单年度重新核定保险费计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保险金。
所以,业内人士提醒说,车辆在被改装后,事故风险程度加大,要及时告知汽车管理部门,尽快通过汽车年鉴,更换新的行车证件,然后必须到保险公司进行保单变更,并重新核算车险费率,保障车主今后的权益。
同时,不论何种原因,当原有的家庭自用车辆改变用途,变为商业运输所用时,也要向保险公司申请变更保险合同,尽管保费可能提高,但有利于今后的理赔,否则保险公司很可能在该车辆出险查勘发现此事后,对使用性质擅自变更的汽车事故拒绝作出理赔。
对于车险合同中有约定驾驶员的(这类合同往往能降低5%左右的车损险费率),若将汽车长期借给他人使用,也要告知保险公司,否则若保险公司不知情,很可能在事故理赔时按照条款规定,被扣掉一笔理赔款,导致不必要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