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序言
董事责任保险(Directors and Officers' Liability insurance),是指以董事、经理向公司或第三者(股东、债权人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董事责任保险制度是基于不断强化的董事赔偿责任而建立的。在欧美国家,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经开始了这样一种尝试,即将董事责任保险作为主要的董事和高级职员利益保护机制。时至今日,“财富500强”中有95%的公司为其董事和高级职员投保责任保险。据美国Tillinghast-Tower Perrin公司2000年的一份报告显示,在接受调查的美国和加拿大公司中,96%的美國公司和88%的加拿大公司购买了董事责任保险,其中,科技、生物类和银行类公司的购买率更是高达100%。我国于2002年1月引入董事责任保险,由平安保险公司与美国丘博保险集团联合推出国内第一个董事责任保险,但从两年来的销售情况看却是雷声大雨点小,市场反响热烈,但真正投保者寥寥。
国内外市场的巨大反差,预示着董事责任保险的发展在我国现行市场环境下存在很多问题,对此国内诸多专家、学者进行了相关的研究。本文拟在此基础上对董事责任保险的现状及问题的根源做一番梳理,并尝试性地对其发展前景做出预测。
二、理论描述
本段的内容旨在对董事责任保险做全面的描述,并重点阐述其作用和对我国市场发展的意义。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各国的法律一般都规定董事级高级职员具有维护股东权益的法律义务,如果他们违反了这一义务,就可能以个人名义对股东遭受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从总体上看,强化董事、经理的义务与责任是市场经济国家的一种普遍趋势。在欧美公司法中,董事的义务主要有:
1、注意义务
董事的注意义务是指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的过程中负有应用自己的知识、经验,勤勉和技能并且达到法律所要求的程度的义务。它包括勤勉,注意及技能三个方面,即董事须以合理的注意和技能、勤勉去履行管理公司事务的职责。
2、忠实义务
忠实义务是指董事在执行公司业务时所承担的以公司利益作为自己行为和行动的最高准则,不得追求自己和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