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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地震保险制度

2012-05-282次浏览
小新客服
地震灾害虽然发生频率低,但是一旦发生大规模地震就可能造成巨额损失,所以在日本常见的保险产品,如企业财产保险、汽车保险、伤害保险等其他保险中,属于除外责任。

日本是世界上著名的地震多发国,为了使国民发生地震后得到及时、必要的经济补偿,日本在地震保险方面积累了不少经验。一旦发生了大地震,国民不仅能通过国家救济得到最低补偿,而且还可以通过保险手段得到进一步充分的经济补偿。

1964年,日本发生了受灾严重的新泻地震,以此次震灾为契机,日本政府与财产保险公司开始共同研究有关地震保险等问题,于1966年制定了有关地震保险的法律,地震保险制度由此起步,并逐步扩充完善。

地震保险是以稳定受灾民众生活为目的的地震相关法规(如《地震保险法》)为基础,由政府与财产保险公司共同经营的保险险种。地震保险的费率设定遵循“不盈利不亏损”的原则,不由各保险公司自行决定,而是由财险费率厘定机构(NLIRO)厘定基础费率。所收保费全部累积用于将来发生地震时的保险赔款准备。与其他财产保险相比,是公益性较强的保险。

地震保险之商业保险

承保对象:私宅和家庭财产

地震保险承保对象是居民住宅和生活用具(家庭财产)。作为商务用途或商业店铺专用的建筑物、营业用途的家具、办公用品或商品等财物,不能作为地震保险承保标的。根据《地震保险法》规定,参保地震险的保险金额,是附加地震险的财产险保险金额的30%-50%。建筑物保险金额最高限额为5000万日元,家庭财产为1000万日元。

参保方法:不能单独投保

地震保险原则上是在以居住用建筑物、家庭财产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保险中自动附带的。对于不希望加入地震保险的客户,为了加以确认,并与合同署名、用印相区别,需要另外盖章确认。展业通常与财产保险同时进行,通过保险代理店销售。地震保险不能单独投保。

保险赔付:按损失程度理赔

由于地震、火山喷发或由此引发的海啸,造成火灾、倒塌、埋没、冲毁等情况,带来住宅及家庭财产损失时,保险公司应向投保人支付赔偿金。

注:建筑物主要结构部分的损失达到保险价值的50%以上;家庭财产损失程度达到保险价值的8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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