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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保险制度迟迟没有实施 引起多方关注

2013-07-251次浏览
小新客服
随着环境的恶化,大自然带给人类的灾难越来越多。随着飓风、海啸、地震的频繁发生,人们面临的危险也越来越多,怎样才能避免这些灾害呢?未雨绸缪很重要。做好防范于未然的准备,在大灾大难面前给自己和家人一线希望。地震保险制度呼之欲出。

发生在四川、相隔5年的两次地震,使得地震保险成为人们的议论话题。5年过去了,地震保险制度依然没有破冰。

2008年的汶川地震中,仅有15450人属于被保险人,占伤亡人数的14%;地震直接经济损失达8451亿元,而保险赔付金额仅为6.1亿元,占经济损失的0.7%。尽管此次雅安地震保险赔付情况的披露还有待时日,但是否会有大的改观?笔者对此不持乐观态度。

从产品上看,涵盖地震风险的产品仍集中在人身保险,各大保险公司依旧把地震作为家庭财产保险、个人贷款抵押房屋保险等险种的除外责任,仅在大型商业风险中可作为补充条款协议承保。从法律规定上看,我国仍然没有对地震保险制度制定切实有效的法律基础。从观念上看,从汶川地震到雅安地震,人们似乎更习惯于地震灾害由政府埋单的形式。

地震保险制度的迟迟未实施,考验的不仅仅是政府兜底的能力,更是社会的公平与效率。与政府埋单的形式相比,地震保险是一种更具长远发展动力的制度。第一,对于巨灾而言,保险是一种市场经济的解决机制。我国自然灾害多发,造成的经济损失不可能完全依靠财政解决。“2011年民政工作报告”指出,2011年我国因各类自然灾害直接经济损失达3110.3亿元,而当年中央财政下拨救灾补助资金仅86.4亿元,占比2.78%。因此,每年经济损失绝大多数由受灾者自己承担。第二,保险是一种灾前准备的方案,而财政拨款或捐款都属于事后的安排,较为被动,无论从救助程度或制度安排上都存在非常大的不确定性。此外,通过保险的风险管理的安排,还可以极大促进防灾防损工作的进行。一些发达国家的例行做法是,通过保险公司的风险把控,对各地区根据地震发生的频率及震级,对房屋的抗震能力作出评估和规定,低于规定值的不予出售地震保险。通过这样的机制不断对市场出售的房屋进行选择,既普遍提高了房屋抗震能力,又降低了地震损害,最终实现保费降低,获益的是整个市场。同时,由于保险原则是对损失进行实际评估,不允许被保险人获取超过其损失的补偿,因此,也可以避免因捐款较多而出现豪华办公楼的现象,以及避免通过高规格的灾后重建获取额外利益的行为。

既然地震保险有诸多好处,为何至今仍未有实质进展?原因之一在于我国缺乏地震保险的相关法律及法规,不利于地震保险制度的制度化、规范化发展。其二,地震保险极大的逆选择风险使保险公司迟迟不敢涉足这一领域。此外,地震保险涉及较为复杂的制度设计难题。从国外经验来看,一些国家实施完全强制的地震保险,如日本、土耳其等;而一些国家和地区则实施半强制保险,即当购买保险时才强制购买地震保险,如新西兰和台湾地区。关于地震保险是否应该完全强制,国内学界也有不同看法。如果完全强制,会对政府部门及保险公司的管理提出较高要求,也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强制实施可能对一部分群众造成较大负担;而如果不采取强制,则可能无法落实“大数法则”的保险原则。最后,地震保险属于巨灾保险,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通过再保险向全世界进行分保。如地震保险制度较为完善的日本,其地震保险都通过强大的再保险或巨灾证券化制度分担了出去,其本土承担的地震保险给付责任有限,并且由日本政府承担最后的保障责任。我国的再保险市场发展较为落后,并且风险转移机制非常有限,如巨灾证券化等还没有开展。

尽管存在这么多的制约因素,地震保险仍然是目前解决地震经济损失的有效工具,对于保障国民经济正常运行,快速实现灾区的灾后重建具有重大意义。因此,笔者建议可从几点逐步完善地震保险制度的设计,即完善法律制度体系,设计有财政支持的多层次的地震保险制度,同时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完善风险分散机制。

保险就是人们不可或缺的部分,保险的强大保障作用,之于人们,不仅仅可以当人们受到损失时,偿还人们的经济,还可以对人们的生命财产起到强大的补偿作用。对于受难的人员来说,保险公司应该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理赔工作,解决受难群众困难。查看灾情,做好实际理赔工作。另一方面,银行也应做到位,在为受灾 地区输送救灾款和捐款时应该开通绿色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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