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高速公路发展有限公司就其投资建设的某高速公路及连接线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建筑安装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限:1、建设期:自2004年6月30日至2007年3月30日(工程完工日);2、保证期:建设期结束后12个月,自2007年3月30日至2008年3月30日。2005年8月28日至29日,该工程第七标段境内连降暴雨,暴雨冲毁正在施工的路基达3000多米,由于路基一侧为农民玉米地,路基土方被暴雨冲刷后流失到地里,在田地里形成厚约10厘米的土层,面积近20亩。农民向标段索赔,标段就此向保险公司要求给予赔偿。
本次事故由“暴雨”引起,依保单条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洪水、暴风、龙卷风、暴雨、破坏性地震”等属于保险责任的规定,属于本保单责任范围。
被保险人认为,此次降雨达到暴雨标准,有气象部门的证明为依据。路基是自己施工的,暴雨将路基土冲刷到农民田地,农民要求给予清理或者进行赔偿。自己应当给予农民赔偿,自己既然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农民属于第三者,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就此部分清理费给予赔偿。
笔者以为:被保险人在本保单中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本次事故中农田受损的农民并非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任何一方,属于第三者范围,这个不错;但建筑安装工程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因发生与承保工程直接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建设场地之内及临近地区的第三者人身伤亡、疾病或者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诉讼费用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费用。
也就是说,工程险中的第三者责任必须是因为与工程相关的“意外事故”引起的,即建筑工程第三者责任险仅仅承保因为“意外事故”风险引起的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当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比如在公路施工过程中的强夯,而造成了距离施工地点很近的村民住宅墙壁出现裂缝、倒塌等。然而,本次事故的第三者农田受损的直接原因是“暴雨”,在承保的风险事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中,“暴雨”属于“自然灾害”,而非属于“意外事故”,因此本次第三者农民田地受损不在本保险单的第三者责任保障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