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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启动生育保险向社会公式生育医疗费用

2015-08-04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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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4月1日沈阳市生育保险实行新政,将生育医疗费限额结算调整为定额结算,凡符合生育保险支付项目的费用均可报销,二级及以下定点医院不设立起付标准,有效减轻了参保人员的经济负担,也在一定程度上调动了定点医院合理施治、自觉控制费用的积极性。
自2006年沈阳市启动生育保险以来,为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有效发挥各等级医疗资源配置的作用,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坚持每年向社会公示各等级定点医院生育医疗费用。

2014年4月14日,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将2013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的生育医疗费用向社会公示,包括51家定点医疗机构,共23751人次的生育医疗费用统计数据。数据显示,2013年4月1日至11月30日,沈阳市人均生育费用下降,其中,正常产单胎人均费用降幅为4.29%,剖宫产单胎人均费用降幅为4.27%。

生育保险就医人员个人自付比例下降,其中,正常产单胎特三级医院下降7.1%,其他三级医院下降3.91%,解放军第202医院及沈阳市妇婴医院下降19.52%,其他二级医院下降2.29%,一级医院下降17.90%;剖宫产单胎特三级医院下降6.86%,其他三级医院下降7.79%,解放军第202医院及沈阳市妇婴医院下降10.10%,其他二级医院下降3.35%,一级医院下降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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