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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生育和医疗保险将有所调整

2012-05-217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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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悉,河北沧州将对城镇居民的生育和医疗保险做出调整,两大保险的报销额度将提高。新政对具体的实施办法、提高数额等做了具体说明。

新标准将于6月1日起执行

昨日,从我市第四十九次常务会了解到,我市将对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部分政策进行调整。

据了解,此次政策自6月1日起开始调整。调整后,一个年度内,住院或门诊大病(癌症放化疗、尿毒症透析、肾移植后抗排斥反应药物治疗)的最高报销额度,成年居民提高到40000元,在校学生(含幼儿园)及非在校未成年人提高到60000元。参保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额度提高到60%,二级医疗机构提高到70%,、一级医疗机构提高到80%。同时,建立市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制度,城镇居民需按照未成年居民每人每年30元、中小学(含幼儿园)在校学生及非在校未成年人每人每年10元标准计提门诊统筹基金,当参保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符合门诊医疗费用时,门诊统筹基金将按30%比例给予报销。另外,将参保居民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对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并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实行定额补助。

另悉,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保险的定额补贴标准也有所上调。其中,正常生产、难产、剖腹产的分别上调到1200元、1800元、2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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