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医疗保险中心有关业务办理具体程序,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希望能给网友带来帮助,具体事项如下:
一、医疗保险费用结算(两定机构月度结算)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医疗费用结算办法》(武劳社[2001]125号)
2.办事程序:
(1)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个人帐户费用报销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费用,提供《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申报表》或《医疗保险个人帐户定点零售药店费用申报表》。保存门诊处方、购药明细及结算发票备查。并于10日前在华南结算系统中进行费用交接汇总,将系统数据提交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两定机构申报的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2)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申报程序:
1)每月10日前,各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上月住院费用,提供《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申报审核表》、《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明细表》。保存结算发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结算清单、住院明细费用清单备查。并在5日前将上月住院费用结算数据上传至医保中心数据库。
2)社保处医保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审核,产生审核汇总表,20日前报医保中心审核科。
3)审核科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住院费用进行复核,产生费用应付帐,次月10日前交付财务科。
4.收费标准:无收费
5.收费依据:无收费
6.办事时限:1个月
二、医疗保险费用结算(定点零星报销,含大额段费用):
1.办事依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3号)
2.办事程序:定点零星报销包括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和市内无卡费用报销。
(1)长驻外地、易地安置人员在外地发生的医疗费用,其出院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向辖区社保处申报结算;
(2)无卡人员费用是指:参保人原卡损坏、丢失,新进已享受医保待遇的参保人员卡未做出来,长驻外地、异地安置人员回汉在定点住院住院(门诊治疗重症慢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参保人垫付,出院后10日内由其单位向所在辖区社保处医保科申报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