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近日出台《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下简称《意见》)。此次《意见》充分融合市民建议,将11种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
参考市民建议,江西将精神病、糖尿病、心脏病、高血压病、慢性肾病、脑卒中后遗症、再生障碍性贫血、帕金森氏综合征、系统性红斑狼疮、结核病、肝硬化等11种疾病列入门诊大病补偿范围。其中,门诊大病的补偿比为40%,起付线为0元、封顶线为3000元。同时将恶性肿瘤、肾衰透析、血友病输血(含Ⅷ因子)、器官移植后抗排斥治疗的医药费用按住院补偿办法进行补偿。
住院的起付线按定点医疗机构设立四个等级,乡(镇)级100元,县(市、区)级300元,县外600元,非定点医疗机构800元,起付线不得低于100元。起付线以下为个人自付部分。住院补偿封顶线为5万元,以当年内实际获得补偿金额累计计算。
参合农民在所有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报销比例比非基本药物提高10个百分点;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住院,报销比例在此基础上再提高5个百分点。
参合农民在统筹地区范围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需办理转诊手续,到统筹地区外就医须到县级新农合经办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新农合经办机构应在1个月内拨付定点医疗机构的垫付资金。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对参合农民住院发生的医药费用,按规定进行初审并直接向参合农民垫付应补偿的金额。在县外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后携相关补偿资料到户籍所在地新农合经办机构进行补偿。
新参合继续坚持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原则,中小学生随父母参加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在任职期间列入参合对象。超过缴费期限出生的新生儿,其父母等家庭成员按规定参合的,在3个月内补齐个人缴费和各级财政补助资金后,自出生之日起同等享受新农合的补偿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