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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于9月1日启动

2015-10-2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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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基本医疗保险保障水平,促进地区医保体系完善健全。近期,汕头市对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做出了新的修订和更改,新规将于明年起正式实施。

9月4日讯:为进一步完善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市政办于近日印发了《关于调整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及待遇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从缴费档次统一、待遇标准提高和大病保险标准调整等方面对汕头市城乡居民医保政策做出修订,新规从明年起开始实施。记者了解到,调整后,汕头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统一为每人每年120元,不再设每人每年30元的档次。

据介绍,除了统一个人缴费标准,新规也适度调整提高住院报销比例。参保人住院发生的起付标准以上的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一级定点医疗机构为9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为80%,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为63%,非定点医疗机构为48%。将参保人因恶性肿瘤放、化疗设置家庭病床所发生的个人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增加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同时,将大病保险报销比例统一为60%,起付线统一为15000元,年度限额为50万元。

汕头市2016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工作于9月1日启动。市人社局借此提醒汕头市居民医保参保群众,应于规定时间内(即9月1日-12月30日)到所属区(县)人社所及时办理缴费参保手续,按每人每年120元的标准足额缴纳参保费用(特别是通过银行卡关联缴费的,应注意及时预存入足额资金以供扣款缴费),以保障2016年度居民医保待遇的顺利兑现。
在个人社保缴纳的同时,也不要忘记给自己上一份意外伤害保险,对于社保报销之后剩余的部分可以由商业保险继续报销,减轻家庭的经济负担,保障家人的人身安全。买保险也要根据自我的保障项目以及个人收入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保险产品进行购买,切勿盲目跟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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