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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城镇职工医保有变革 出台新的规定

2015-09-245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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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在宝鸡市行政区域内转院、检查可由定点医疗机构依据患者病情自主决定。患者转院应先与原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结算医疗费用,转入新的医疗机构后,起付标准、自付比例按新转往医疗机构标准执行。宝鸡市的新的城镇职工医保新变革,地点医疗机构有了更多的扩充,为了的发展将会给城镇职工带来更多的便利。

转外检查个人不垫费用

据市人社局医保科科长师亚鹏介绍,过去,参保患者转院手续比较繁琐。住院期间转其他医疗机构检查的费用不需个人垫付,由转出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政策直接结算。

市本级、金渭两区转往辖区外医疗机构治疗的,须由本市三级甲等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辖区外转院申请单(眼科疾病由市人民医院、精神疾病由市第二康复医院出具),其余县区可由本县区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

转外就医报销总体上比过去高

据师亚鹏介绍,过去,市本级和各县区对转诊转院的“门槛费”标准不一。现在统一为:一级医院400元,二级医院600元,三级医院800元。过去,转外地就医实行费用分段报销,现在均按住院费用报销,比例为: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8%,三级医院86%。总体上,报销比例比过去提高。特别是大病患者符合医保政策,费用在13万元到20万元以内的,可报销9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增加两个百分点。私自转诊转院和没有办理异地安置手续而在辖区外发生的医疗费用,经核实在转外地就医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各降低十个百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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