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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社局将对对医疗定点医院做信用等级评定

2015-07-244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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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记者从徐州市人社局了解到,今后我市将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先从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始试行,逐步推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基层医疗机构。

  记者昨日从徐州市人社局医疗保险处获悉,《徐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近日出台,今后我市将对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进行评定。

  该《办法》适用于具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工作先从二级及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开始试行,逐步推广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其他基层医疗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评定以贯彻落实医疗保险政策和诚信履行医疗保险协议为主要内容,主要包括:自律管理。主要是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和履行协议的管理制度、工作机制、基础数据的传输质量管理等情况;协议管理。主要是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按医保规定和定点协议管理要求,开展诚信诊疗、诚信收费的情况;基金绩效。主要是评定定点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保险规定和定点协议管理要求,规范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的情况;公众信誉。主要是评定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诚信服务的情况。

  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每两年评定一次,对具备市人社局规定的基本评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以两年年度考核得分平均数的80%和参保人员满意度调查得分的20%权重,计算总得分。以总得分为序,按比例分别确定为AAA级、AA级、A级。不符合基本评定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直接定为未定级。

  对定点医疗机构信用等级实行动态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违反自律管理、协议管理等规定,可相应降低其信用等级或取消其信用等级。被取消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暂停服务协议三个月,限期整改。对被取消信用等级、同时被取消定点资格的,建立黑名单制度,禁止该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再次作为定点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企业)负责人从事医保定点服务工作,禁止该医疗机构再次从事医保定点服务工作。

       该评定对激发各定点医疗机构主动自觉地加强诚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有一定的推动作用,《办法》还对不同信用等级的定点医疗机构采取了不同的激励管理措施,奖优罚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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