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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保单生效时间如何判断?

2012-08-210次浏览
小新客服
作为电子商务合同表现形式的数据电文,具有法律效力。有关合同订立、成立与生效的相关规定,《合同法》是如何说明的呢?

自2005年4月1日中国人保财险签出国内第一张电子保单至今,电子保单已经成为越来越多保险公司提供新型保险服务的方式,保险公司借助电子数据交换来订立保险合同,运用互联网技术来表现保险交易关系。

但是,电子保单存在着不同于传统保险商品交易方式的诸多特点,在我国目前尚无电子商务合同立法的情况下,引发出一系列法律问题。其中,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认定问题,成为关注度最高、争议最大的法律问题。

我国《合同法》第十一条借鉴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律委员会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精神,确立将电子商务合同作为书面合同,其理由是:作为电子商务合同表现形式的数据电文,可以起到传统的以文字记载的书面合同的所有功能,尤其是按照客观标准,数据电文包含的信息可以随时获得并查阅。

在笔者看来,电子保单与传统的纸质保单有着同等的意义,其价值在于利用数据电文记载和传输相关的保险合同内容,但不能将电子保单与保险合同混为一谈,也不应将电子保单看作是保险合同的简化形式。

目前,我国保险市场存在三种电子保单模式:投保、核保、交费和出单全流程均在网上自助完成的网上业务,特定客户的网上对接业务和自助式保险卡业务。

尽管我国目前尚无专门的电子商务合同法,但现行的《合同法》有关合同订立、成立与生效的相关规定,能够成为认定电子保单成立与生效的法律依据。

从法律角度看,电子保单作为保险合同的表现形式,表现的应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有关保险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关系,衡量其是否属于保险合同,即《合同法》有关订立合同应当经历的要约和承诺对于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认定。

就此,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着诸多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保险人收取保费,应视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收到保费时成立并生效,保险人自此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投保人缴费为预交的保费,视同要约,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期间要从自助保险卡被激活时得以确认,保险合同自此成立并且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保险合同应当自保险人收取保费时成立并且生效,激活自助保险卡只是确定具体的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第四种观点则认为,自助保险卡的交易环节为预约,激活保险卡和生成电子保单的环节为本约,因此保险合同自激活之时开始成立和生效;第五种观点认为,购买保险卡是一个买卖合同的订立,该买卖行为完成就是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的时间。

上述观点各有一定的道理,但就三种电子保单模式而言,不能一概而论。对于网上业务和网上对接义务宜采取“承诺说”,即认定保险公司以符合要约条件的商业广告形式提出要约,投保人的投保行为构成承诺,导致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人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设计的供公众公开购买的电子保单,具备了保险合同具体、确定的内容,不仅包含了相应保险的基本条款、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还附有该保险产品的说明手册等,应当认定为保险公司愿意出卖具体保险的一种意思表示。按照《合同法》第十五条第2款的规定,这属于签订保险合同所需的要约,不应理解为一般的商业广告。

有意购买该电子保单的投保人,只要按照保险公司发布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进行网上操作,就可以成功完成投保过程并获取电子保单,这一过程表现其同意保险公司之要约的真实意思。依据《合同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应当认定该投保人在网上购买电子保单的活动为订立保险合同所需的承诺。

可见,在上述电子保单的订立步骤中,保险公司(即保险人)处于要约人的地位,而投保人被认定为承诺人,而非传统意义上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就是要约,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就是承诺。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精神,该电子保单所表现的保险合同,在无特别规定和约定的情况下,自成立时生效。

因此,认定电子商务适用范围内的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必须与上述电子商务的运作特点相适应。就电子保单的买卖活动而言,投保人以承诺人身份进行网上投保,按照《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2款、第二十五条、第十六条第2款的规定精神,投保人按照保险公司设计的投保条件和投保流程进行网上投保的数据电文,进入到保险公司(收件人)指定的特定系统的时间是该电子保单(所代表的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而且,在保险公司设计的出售电子保单的意思表示中未就该电子保单生效条件和生效时间作出特别要求的情况下,该电子保单同时产生效力。

从实务操作角度看,投保人输入网上系统的数据电文进入保险公司指定系统的时间,与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几近同时,因此投保人获取电子保单的时间在客观上就是该保险合同成立的时间,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交纳保费的时间,笔者认为不应当作为认定电子保单成立和生效的依据。至于电子保单涉及的保险公司保险责任开始时间的认定,笔者认为当事人有约定的,保险责任自约定之时开始,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投保人生成和获取电子保单之时开始。

相比之下,卡式业务电子保单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应当采用“保险交易完成说”。该电子保单实质上是传统营销手段与网上激活相结合的新型保险服务,保险卡的销售由营销员与购买者达成协议,将该保险卡交付给购买者(其权利归属发生移转)之时,意味着保险产品交易的完成,此时应当是电子保单(所代表的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之时。其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应当是投保人激活保险卡之时,此时被保险人和保险责任得以确认。并且,保险公司在其设计的电子保单(电子卡)中大多载明:本卡对应的保险合同于本卡激活的次日零时起生效等文字。因此,笔者认为保险公司的保险责任应当自被保险人激活电子卡之时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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