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7日,住在甘井子区辛寨子附近一小区的小王夫妻俩准备开车上班,可等二人走到楼下却发现,停在楼下的车却不翼而飞。刚买了1天的新车就被盗,这让两人心疼不已。正在两人不知所措时才想起,他们购买了盗抢险。可是,小王夫妻俩在多次与保险公司协商时,对方却拒绝理赔。
新车刚买一天就被盗
小王前天告诉记者,他大学毕业后在大连一家单位工作,去年5月1日,正是他和妻子结婚七周年纪念日,小王决定在当日交订金买下两人心仪已久的汽车。“我的车加上保险一共价值19万元。”小王说,5月6日,他和妻子付全款购车后,到保险公司营业厅递交了书面投保单并缴纳了保险费。“我共投保了包括盗抢险在内的12种保险,保险期在2013年5月7日零时至2014年5月7日24时。”没想次日一早,他和妻子下楼上班,却发现停在楼下的车不见了。
当时,他和妻子在报警后,又拨打保险公司电话。“本以为车投了保险可以得到赔偿。”小王说,可没想到,保险公司在进行了事故认定后表示,因他的车出险时未取得正式牌照,拒绝理赔。
因多次商协不妥,近日,小王只好找到了大连仲裁委员会。
车未上牌,保险不应赔偿
在仲裁庭审中,保险公司认为,小王签订的《投保单》、《保险单》、《保险条款》中均有特别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保险车辆领取正式号牌并由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作出书面批改次日零时起生效,至本保险合同所载保险期限的终止之日24时终止”。
记者从大连仲裁委员会了解到,经仲裁庭查明,小王所提出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在《投保单》、《保险条款》中均已加粗提示,且在《投保单》的“投保人声明”中,小王已签字确认,而在小王电话投保时,电话专员也专门对盗抢险的责任生效时间进行了明示和录音。仲裁庭认为,保险公司已就特别约定向申请人作出了明确说明,该特别约定条款有效,由于小王的汽车被盗时没有领取正式号牌,保险公司的盗抢险保险责任并未生效,不应承担赔偿责任。近日,大连仲裁委员会仲裁庭裁决,驳回小王的仲裁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