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款申请人咨询
借款申请人到管理部或致电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咨询,准备个人贷款相关材料。
(二)管理部初审及信用评估
1.借款申请人携以下个人贷款材料到管理部进行个人贷款初审:
(1)《借款申请表》(三份);
(2)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3)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原件,非本地户口可提供复印件);
(4)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已婚提供,原件);
(5)离退休证明(离退休职工提供,原件);
(6)收人证明(离退休职工提供,原件,三份);
(7)最高学历证明(大专以上提供,原件);
(8)职称证明(原件);
(9)购房合同(原件);
(10)预售登记备案表(原件);
(11)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房改房,复印件,一份);
(12)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批复(房改房,复印件,一份);
(13)集资建房方案(集资建房,复印件,一份);
(14)集资建房方案批复(集资建房,复印件,一份);
(15)集资建房批复在房改部门备案证明(集资建房,复印件,一份);
(16)首付款在指定管理部专户存储证明(集资建房,复印件,一份);
(17)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按照规定需要对借款申请人进行个人信用评估的,借款申请人在管理部指导下填写《申请书》,向北京市住房贷款信用信息服务中心申请个人信用评估。
3.管理部指导借款申请人填写(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房屋所有权证>收押合同》(一式三份),并由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送至售房人处签章。同时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向售房人查询其开户行及账号,填写《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由售房人签章。
4.按照规定要求对借款申请人所购房屋进行评估的,管理部同时向借款申请人开具《抵押物评估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申请抵押物评估。
(三)管理部复审
1.管理部初审结束3个工作日后,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领取《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携《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售房单位签章后的《收押合同》、《售房人银行开户情况说明》及以下个人贷款资料到管理部,管理部据此确定个人贷款期限、贷款额度、担保方式、个人贷款经办银行、个人贷款拟划人的售房人开户银行及账号。管理部向个人提供信用中心出具的《个人信用评估报告》。借款申请人需携带的个人贷款资料包括:
(1)《借款申请表》(三份);
(2)全部借款申请人的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四份);
(3)户口本首页、本人页及变更页(复印件,四份);
(4)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已婚提供,复印件,四份);
(5)离退休证明(离退休职工提供,复印件,三份);
(6)收入证明(离退休职工提供,原件,三份);
(7购房合同(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
(8)预售登记备案表(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
(9)抵押物价格评估报告(需要评估的房屋,原件,二份;复印件,一份);
(10)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房改房,复印件,二份);
(11)售房单位的房改售房方案批复(房改房,复印件,二份);
(12)集资建房方案(集资建房,复印件,二份);
(13)集资建房方案批复(集资建房,复印件,二份);
(14)房改办确认的集资人员名单(集资建房,复印件,一个项目提供一份,管理部备案);
(15)集资建房批复在房改部门备案证明(集资建房,复印件,一份);
(16)首付款在指定管理部专户存储证明(集资建房,复印件,一份);
(17)管理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管理部复审通过后,管理部开具《个人贷款发放通知书》及《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借款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个人贷款发放通知书》和《担保申请审核通知单》向担保中心或担保中心的授权机构缴纳担保费。
(四)担保审核
担保中心对申请担保中心担保的个人贷款进行审核。担保审核通过后,管理部将担保中心开具的担保费发票返至借款申请人手中。
(五)借款申请人在相关合同上签字
1.借款申请人在管理部复审通过6个工作日后,到管理部办理签字手续。借款申请人签字时,应提交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一份,复印件四份),管理部审核原件,留存复印件。
2.借款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抵押人、出质人持有效身份证明在《借款合同》、《抵押(反担保)合同》、《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抵押登记授权委托书》、《房屋未出租证明》及《收押合同》等文件上签字。
3.借款申请人等待个人贷款经办银行通知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六)银行放款
借款申请人在贷款发放日至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银行返回借款人相关合同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