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日本保险代理制的概况
从20 世纪50 年代后期开始, 随着日本经济的快速发展, 保险已深入到了社会经济和家庭生活的各个领域, 当前日本已取得了世界首屈一指的保险大国的地位。带来这一显著变化的原因,除了战后日本社会、经济的变革和发展外, 保险界内部的相应措施不容忽视。其中适应社会和时代要求的独具日本特色的销售方式大大促进了日本保险市场的繁荣。保险的销售渠道在寿险和财险领域有所不同, 在寿险领域主要采用外勤职员制度, 在产险领域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
寿险公司的展业最初采取同地方知名人士等订立代理契约,通过他们来展业, 以后随着寿险市场的完善, 逐步转变为直接进行销售的外勤职员制度。据1990 年统计, 日本各家寿险公司拥有外勤职员约47 万人, 其中85. 9% 是妇女, 成为日本保险业最鲜明的一个特征。外勤职员制度与代理人制度极具相似性, 主要表现在都是自我推销, 区别在于外勤职员的报酬中含有固定工资部分, 同时, 他们与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而不是代理关系, 签定的合同属劳务合同而不是代理合同。寿险领域除了有外勤职员外, 还有仅向外勤职员介绍有可能投保的顾客的代理店。
在财产保险方面, 日本主要采用代理店制度, 其业务量约占产险业务量的90% 。代理店性质上属于兼业代理人, 在日本相当普遍, 平均每92 户家庭就接受一家代理店的服务。代理店等级制度是日本代理制的主要特征之一, 它包括初级, 普通级, 上级和特级四个等级。对不同级别的代理店代理手续费支付的标准不同, 而且除代理店使用的保单、邮资由保险公司支付外, 交通费、管理费等办公费用均有代理店自己解决, 另外, 代理店还必须纳税。财产保险代理人还包括专门代理人和独立代理人, 后者在数量上大约占代理人总数的四分之一, 在保费收入上则占到一半以上。此外, 财产保险公司还采用直接展业制度以及实施与寿险公司或银行进行合作销售保险商品的措施。
(二) 日本保险代理制的特点
日本保险业的营销渠道与英美等国有所不同, 其主要依靠外勤职员和代理制度, 经纪人的力量不大。其代理制度基本特征如下:
1. 代理制度以代理店的形式实现
日本代理店与保险公司的关系为“ 委托或承销合同” 关系,按组织形式划分, 代理店可分为“ 法人代理店” 和“ 个人代理店”。传统上代理店制度主要应用于财险领域, 而在寿险领域则主要依靠外勤职员获得业务。但近年来, 代理店制度在寿险领域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2. 寿险营销队伍中, 妇女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据统计, 日本外勤人员中八成以上是妇女, 妇女在日本的保险中介市场上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