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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发文征求意见: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险和“带病投保”管理办法

2015-11-090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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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既往病史”,指保险公司都要求被保险人有告知义务,并根据病史情 况明确保险责任。按照征求意见稿,一旦标注了“个人税优健康保险”字样,保险公司就不能因为“既往病史”拒保。而对于首次带病投保的客户,如果投保人第一 次投保时已明确告知患有疾病,而不是在保险期间发生疾病,保险公司可以有一定的经营自主权,将赔付金额降低。
  近日,保监会向各健康险公司下达了一份《个人税收优惠型健康保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并对“带病投保”向业内征求意见。
  据悉, 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对所有投保人公平对待,不得因投保人‘既往病史’拒保,并保证续保。对首次带病投保的,可以通过降低赔付额度等方式控制经营风险,当 年支付的最高赔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保险金额的五分之一。”有保险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如果征求意见稿一旦落实实施,将为“带病投保”大开绿灯,一些因患病而 不能投保健康险的客户,未来也有望可以选购相关产品了。
  此外,本次《征求意见稿》 提出,“供纳税人个人购买的个人税优健康保险产品应当采取万能险方式,包含‘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个人账户积累可用于退休时购买商业健康 保险(如长期护理保险等)支出。中端医疗保险要与基本医保、补充医疗保险相衔接,主要补偿在职纳税人群的中端医疗费用保障”。
  南开大学 风险管理与保险系教授朱铭来认为,个人税优健康险产品锁定“中端医疗+个人账户积累”两部分责任,这种形式不会对现有的健康险市场造成大的冲击;另一方面,通过强调对医疗费用的补偿,满足老百姓需求,同时又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社保项目配合,形成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对于商业健康险税优政策,高盛也在其研究报告中指出,商业健康保险的抵税优惠是2015年潜在政策推动因素之一,另一因素是税收递延型个人商业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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